4月26日至28日,第十三届中国卫星导航年会在京召开,会上提出,我国将全方位构建卫星导航法治体系。在4月28日的卫星导航年会分论坛——第二届北斗法治论坛上,专家学者们围绕“北斗规模化应用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法治保障”主题进行交流发言,为北斗法治建设工作提供了新观点、新思路、新方向。
图为北斗系统工程总设计师杨长风在第二届北斗法治论坛上致辞。廉颖婷 摄
北斗系统工程总设计师杨长风院士在北斗法治论坛致辞中指出,北斗系统的建设运行、应用发展、安全保障、国际化拓展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关系到法治,如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促发展、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北斗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杨长风说,今年是北斗规模应用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的关键之年,还是北斗法治建设向综合PNT(综合定位导航授时体系)法治保障转型发展的重要之年,对推进新时代北斗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北斗法治论坛召开提供了新指引。
本届北斗法治论坛主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斗政策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君琳表示,北斗法治队伍持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研究起草工作;持续倡导法治北斗理念,推动完善北斗政策法规制度体系,特别是国新办去年11月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北斗》白皮书,将推进卫星导航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向全世界介绍北斗系统加强法治建设的发展理念;持续加强卫星导航法治理论研究,策划了《外国卫星导航法律制度》等北斗法治文库系列丛书并陆续发布,填补了卫星导航领域法律制度研究空白。
尽快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在此次中国卫星导航年会上,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谷仓指出,目前,北斗的国际化步伐不断加速,北斗发展的综合效益渐显。与此同时,北斗发展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在市场化方面,存在北斗短报文高精度服务未纳入国家监管体系、资源供给不足等问题;在产业化方面,存在促进北斗规模应用的产业配套政策不完善的问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尚未出台,部分行业和区域尚未研究提出相关北斗应用发展的激励政策。”陈谷仓说。
在他看来,未来北斗发展,要搭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北斗应用推广与产业化发展需要政策法规保障,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既是北斗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北斗规模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的当务之急。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舒洪水教授作了《国家安全视域下的卫星导航政策法规制定思考》主题报告。他说,卫星导航系统作为我国重要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利益,在科技发展的同时要注重配套政策法规制度的建设,在制定政策法规的过程中,更要凸显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使命。
舒洪水认为,鉴于制定政策法规已经成为各国推进本国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发展的重要方式,我国不仅要尽快推进并形成完备的卫星导航政策法规体系,还要立足于国家安全视域,在相关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注意对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维护。并且,特别要注意对卫星导航技术研发、使用和推广过程中,有关国家地理数据的保密制度建设,明确卫星导航技术的研发者、使用者和推广者在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中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会上,杨君琳重点强调了北斗法治化方面的进展。她说,在国内法治建设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即将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卫星导航活动。在国际交流层面,《新时代的中国北斗》白皮书的发布,也表达了中国愿在北斗领域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卫星导航工程中心总设计师、北斗系统副总设计师郭树人指出,北斗系统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又一公共产品,集成了最先进的卫星导航技术,性能世界一流。北斗系统建设成就获得了广泛认可,已然成为一张国家名片。
“在顶层指导层面,陆续发布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北斗法治建设报告等。在配套政策层面,已出台卫星导航相关政策法规1000余件。在法治保障方面,部门行业政策陆续出台,但国家层面立法尚属空白。”郭树人说。
与会专家均认为,北斗规模化应用应从顶层布局谋划,充分发挥法治的促进、规范、保障作用。
杨君琳表示,北斗登上国际舞台,法治将是各国共信共通的语言,是北斗向全球用户发出的最好名片。因此,北斗法治建设应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
完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作了题为《卫星导航数据出境法律风险防控及对策》报告。他说,北斗发展到今天,已进入走向全球的关键时期,随着外空商业利用的发展、私营主体参与的增加,需要进一步审视安全问题,加强航天企业的合规,尤其是关注数据合规问题。
他认为,数据合规是维护数据安全的重要途径,既需要企业主动合规又需要政府进行监管。需完善卫星导航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制度,助力北斗国际化发展。
李寿平全面分析了企业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提出应从不同方面对卫星导航企业数据安全进行评估,并需要加强数据出境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审查。
在李寿平看来,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不足以涵盖航天领域数据的不同情形,卫星导航数据出境需要加强安全监管,需要航天管理机构加强立法,确立卫星导航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机制或安全认证机制。
“通过审查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内容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评估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和相关环境,推动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李寿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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